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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9/18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来源: 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吉林省信用担保协会

关于开展2016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的通知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评级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加强吉林省信用担保行业管理与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评级结果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中的应用,受省工信厅委托,从2016年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和省信用担保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省工信厅融资服务处作为业务指导处室参与此项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级对象

    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

    二、组织实施

    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和省信用担保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工作,根据公开选聘的结果,现委托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评级,并出具评级报告。

    三、评级方法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设定评级方法体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与《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JR/T 0030.1-0030.3)规定的评级程序和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各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

    四、评级费用

    评级费用采取担保机构部分支付和专项资金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1、担保机构支付费用部分标准为:注册资本金低于5000万元的担保机构评级费用为5000元/户、5000(含)万元—1(含)亿元的担保机构评级费用为6000元/户、1—3(含)亿元的担保机构评级费用为7000元/户、3亿元及以上的担保机构评级费用为8000元/户。

    2、专项资金补贴为3000元/户,评级机构专项资金补贴总和最高不超过40万元,评级机构要完成符合资信评级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总数的70%以上,评级户数低于70%,则按少评户数扣减补贴。

    五、时间安排

资信评级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至10月30日。

    六、相关要求

    (一)评级机构要认真对待、严格自律、细致工作,制定符合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评级指标体系,确保评级结果公正合理,要对担保机构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不合理的业务结构、不科学的决策机制等现象做出风险提示。

    (二)评级机构要对担保机构资本金在位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两金提取情况、代偿损失情况和收取企业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评级工作结束后将检查结果与评级报告报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和省信用担保协会。

    (三)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充分认识资信评级的重要性,满足参评条件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资信评级,要如实提供评级所需的各类材料,积极配合评级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于飞 联系电话:0431-81151196)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名单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名单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吉林省信用担保协会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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