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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6年吉林省担保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8/29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9日          来源: 省信用担保协会

各会员单位:

    根据协会2016年工作要点,拟定于9月8、9日在长春召开2016年吉林省担保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

    吉林省信用担保协会、北京东方普惠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培训时间

    2016年9月7日——2016年9月9日

    报到:2016年9月7日(周三)15:00以后

          2016年9月8日(周四)7:30—8:30

    培训:2016年9月8日(周四)8:30—12:00

                             13:30—16:30

          2016年9月9日(周五)8:30—12:00

                             13:30—16:30

    三、培训地点

    长白山宾馆银色大厅

    四、培训对象

    全省担保机构风控人员。

    五、师资简介

    曹军: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现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投融资法律服务部”主任。是“企业及个人投融资风险管理理论”的创立者和践行者,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法律顾问专家库专家,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长期专注于民间金融相关行业投融资法律实务,尤其在不良资产处置、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三个领域法学理论精道,实战经验丰富,创意独特,成绩斐然。长期服务的客户遍及全国各地,为国内民间借贷(小贷、担保、私募、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P2P网贷、众筹等)、不良资产处置(资产管理公司AMC、投资公司等)等领域内的权威投融资风险管控专家,国内民间金融生态圈投融资服务领域知名的专家型律师。

    毛剑老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资产经营二部高级经理。1986年至1990年在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学习后参加工商局工作(1990年至1993年),从事工商行政管理。1993年至1996年,在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1996年至2000年,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事务处担任法律顾问,从事银行法律事务工作。2000年至今,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工作,先后从事过法律顾问、风险管理、项目审批、不良资产包的收购及处置、商业化新业务投融资等工作,担任过东方体系在深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申报及筹备工作,对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及处置有全面、长期的了解,对商业化投融资有一定的实战经验,目前主要从事各类固定收益投资、股+债投资、基金募集、固定收益类业务的分级转让等业务,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有长期的合作关系。

    六、课程设置:

课程模块

课程大纲

模块一

不良贷款产生的内、外部因素原因分析

一、不良贷款产生的外部因素

1、我国经济增速的放缓

2、企业资产质量波动仍是不良贷款增长的主要原因

3、调控政策有助于资产质量稳定,不良双升格局短期难改

4、法律制度环境不够健全

二、不良贷款产生的内部原因

1、重形式 轻实质

2、重贷前审查 轻贷后管理

3、重财务分析 轻财务信息虚假问题

4、重抵押担保 轻第一还款来源

5、重形式保障 轻担保的可实现性

6、重产品创新 轻事后评估及应变

7、重现实因素 轻趋势性分析

8、重模型 轻诚信、法治

9、重同业竞争 轻自主评估

10、重流程规范 轻信息管控

11、重结果问责 轻风控人才培养

12、重制度建设 轻执行监督?

模块二

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不良资产证券化

一、不良资产处置概述

1、不良资产处置的定义

2、不良资产处置的分类

(1)处置主体 (2)参与主体 (3)处置结构   (4)组合与否

(5)特殊目的 (6)处置程序

3、几种重要的处置方式

(1)打包出售 (2)资产证券化(3)金融机构重组过程中的不良资产处置

二、打包出售

1、案例评析 2、关于受让主体资格3、向外国投资者出售不良资产

三、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介绍   2、资产证券化流程

3、证券化的关键点 4、典型案例介绍

四、重组中的不良资产处置

1、需要重组的机构在不良资产问题上的突出表现

2、处置结果 3、处置方式选择

4、典型案例介绍:重组改制不良资产处置项目

五、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的实务问题

1、几类特殊主体提供担保的无效情形

(1)国家机关提供担保的无效情形

(2)公益目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无效情形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无效情形

(4)担保无效后的责任分担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问题

(1)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3)上市公司担保总金额的限制 (4)案例评析

3、因担保物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案例评析:因抵押物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模块三

不良资产清收实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  与不良资产清收实务相关联的基础法律制度

一、实体法律制度简介

1、《民法通则》、2、《公司法》、3、《合伙企业法》、4、《物权法》、5、《担保法》、6、《合同法》、7、《破产法》、8、《婚姻法》、9、《继承法》、10、 《土地管理法》、11、《劳动法》。

二、程序法律制度简介

1、《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概述

2、民事诉讼法主要程序简介

第二部分 房贷风险与风险控制方法

一、房地产基本常识

二、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主要风险及特点

三、三位一体防范、控制及处置房贷风险的方法

四、不良房贷的追索

五、疑难问题解析

第三部分 车贷风险与风险控制方法

一、动产基本常识

二、以车辆、船舶、航空器作为贷款质押物的主要风险及特点

三、车贷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要点

四、不良车贷的追索

第四部分 房贷、车贷业务中的担保问题

一、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

四、留置担保

第五部分  担保及执行程序中疑难问题解析

一、房产抵押与地产抵押之间的关系相关案例要旨及实务

二、担保疑难问题解析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四、(2016)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第六部分  互动交流

模块四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及风险控制要点及案例

一、如何提高催收成功率和案件执行率

1、借款人恶意转移资产的防范措施和方法

2、借款人玩失踪怎么办?

3、借款人破产逃债怎么办?

4、担保人不尽担保义务怎么办?

5、担保物私自转移怎么办?

6、担保物被其他债权人首先申请法院查封怎么办?

二、手段创新,采取多种方法降低不良资产

1、积极探索新立法、新策略,推动诉讼工作

2、采取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盘活企业不良资产

3、采取信贷手段盘活不良资产

4、注重银行权利,通过追索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保全资产

5、通过参与债权重组、购并、破产核销等方式,降低不良资产

6、不良资产证券化

三、不良资产处置的方法及案例

案例一:提前处置,快速反应

案例二:借助他行,消化风险

案例三: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案例四:代位追偿,实现债权

案例五:支行协商,互助合作

案例六:更换主体,盘活贷款

案例七:多方动员,借力清收

案例八:黑名单控制,施压清收

案例九:非诉程序,快速清收

模块五

不良资产处置经典案例分析

一、抵押担保不当引发的不良资产处置

1、某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有限制性规定带来损失的风险

2、儿子以父母名下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案例

3、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替他人担保引发风险案例

4、一项债权两项担保引发的信贷风险

5、董事会担保决议与公司担保合同不一致引发风险案例

二、疏于时效管理引发的债权风险

1、两份相同的催款通知却是不一样的催收结果

2、贷款展期的法律风险防范

    七、参会说明

    收费标准:会员单位600元/人,非会员单位120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餐费、教材资料费等),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统一收取,开具发票;宿费自理(标准350元/间)。请各会员单位认真组织学员参训,并将参训回执于9月5日前传回协会秘书处,需要住宿的学员请提前联系宾馆住宿。

    此次培训对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部分单位给予免费培训的名额(名单见附件),常务副会长单位免费培训3人,副会长单位免费培训2人,常务理事单位免费培训1人。

    八、联系人

    协会秘书处:宋萌萌    

    联系电话:0431-81151195  (传真)

              13578972311    

    邮箱:jldbxh@163.com

    省宾馆:曹洁

    联系电话:13756001699

附件1:2016年吉林省担保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附件2:免费培训担保机构名单

  


                                            吉林省信用担保协会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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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31-8582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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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信用担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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